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
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,有效预防森林火灾,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经研究,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。
一、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为禁火期。
二、禁火区域:
(一)全区范围内的高速路、国道、省道、县道和乡道公路两旁的林地.
(二)全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、生态公益林区、旅游风景区,国有林场。
(三)全区范围内的军事基地、加油站、炸药仓库等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。
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(包括非林地)均属禁火区域范围。
三、在禁火期内,禁止在禁火区域内一切野外用火,包括以下行为:
(一)上坟烧纸、烧香点烛等。
(二)燃烧烟花爆竹、孔明灯等。
(三)携带易燃易爆物品。
(四)吸烟、野炊、烧烤、烤火取暖。
(五)烧黄蜂、熏蛇鼠、烧山狩猎。
(六)炼山、烧杂、烧灰积肥、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、甘蔗叶、稻草、果园草等。
(七)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清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,森林火灾报警电话:12119或110。
五、在禁火期内,各镇在防火区域的林区入口设立检查哨卡,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例行检查,对携带的火种、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,实行集中保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、阻碍。
六、一旦发生森林火灾,属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优先使用交通、通信工具和其他扑火物资。
七、政府禁火令发布后,凡违反上述规定,拒不执行森林防火命令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1年4月15日。
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
2020年12月8日